市殡管处和市殡协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殡葬代理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殡葬管理处
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
沪殡发(2009)17号
关于规范本市殡葬代理服务的通知
各殡仪馆:
为了加强本市殡葬服务代理单位的管理,规范殡葬服务代理市场,维护代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殡葬业的服务水平,努力使上海殡葬社会公众测评满意度达到“蓝带”目标,经研究,市殡葬管理处和市殡葬行业协会对本市民政部门审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培训考核合格的殡葬服务代理单位的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规范其代理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代理单位的业务时,应核实殡葬代理单位的资质,核实代理单位的业务办理人员《殡葬服务代理单位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对代理单位与业务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对代理业务进行统计,存入殡仪馆业务档案。
二、殡仪馆应当制定办理殡葬服务代理单位业务的操作程序与相关制度,按照“三书制度”严格执行。市殡葬管理处对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代理业务的情况列入年度验审。
三、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本市殡仪馆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出示代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和殡葬行业协会核发的《殡葬服务代理单位从业人员上岗证书》(上海殡葬网www.shbz.org可验核上岗证书)。未按规定办理的,殡仪馆业务部门可以拒绝办理有关业务。
四、本市殡葬服务代理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殡葬服务代理单位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与考核。
五、本市殡葬服务代理单位从业人员持证办理殡葬代理业务的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殡葬管理处 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